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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企业参加第十届广州国际食品食材展览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01 10:05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芜湖市支会 作者:夏国胜 阅读次数: 字号:[    ] 背景颜色:




 


 

附件1

 






展位预订申请表(代合同)      No:

请用正楷填写  

展览会名称:2021广州国际食品食材展览会                   展览时间: 2021624日—26   

展览地点:   广州琶洲保利世贸博览馆                 

1.参展公司/机构

参展公司/机构名称 (中文):                                                                                         

参展公司/机构名称 (英文):                                                                                         

参展产品:

 

□水产及深加工制品   □肉、禽类               □饮料饮品           □休闲食品            □烘焙食品

□调味品及调理包             □葡萄酒、烈酒、啤酒   □乳品及乳制品    □速冻面点         □绿色有机食品

□保健食品           □农副产品                □餐饮空间           □特许加盟            □机械设备  

□冷链设备                   □其他                                     

 

参展品牌:            

联系人:         职务:         手机:               电话:               传真:             

E-mail:                 地址:                                             邮编:               

2. 展位面积

参展公司/机构预订

□ 光地展位:面积         平方米      □ 标准展位: 面积      平方米

□ 光地展位收费:每平方米人民币     (政府组团/商协会优惠价,需对第三方保密)。 

□ 标准展位收费: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政府组团/商协会优惠价,需对第三方保密)。

展位租赁费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   预订展馆:        展位号:       

3. 付款方式

首款:本合同签约10个工作日内,参展公司/机构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展位总计费用的50%,作为定金。

尾款:余下的50%展位费、广告等费用在展览会开幕前60天以下列形式支付

      □现金   □转帐支票   □贷记凭证   □电汇   □银行汇票

    签约日期在展会开幕前60天内签订的合同,需在签约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额展位费用。

逾期付款的,主办单位有权取消参展公司/机构预订的展位,并不予退还已收取的展位费用。

为方便主办单位查对,尽早确认展位,请在付款凭证上注明2021广州国际食品食材展览会”并将其扫描给主办单位有关项目经理。

备注:如现场展示产品非本合同所标注的产品或转让本合同所示展位,则以申请单位违约处理,主办单位有权取消该展位使用权并追究申请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主办单位账户资料如下:   

   户名:上海博华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淮海支行  银行帐号: 212080353510001

4. 其他

a.    本申请表背面的“标准条款及参展细则”是本申请表有效组成部分,与本申请表有同等效力;本申请表一经签署,则表示双方均接受“参展细则”的所有条款,纸质或电子版均有效;参展公司/机构确认已认真阅读“标准条款及参展细则”内容并承诺遵照执行。

b.   参展公司/机构确认以上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c.    本申请表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申请表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参展公司/机构同意:本表为参展而提供的资料可输入主办单位数据库,并由主办单位使用,或转给第三方用于宣传。

  如需查询或修改该数据,可向本次展会的主管项目经理申请,主办者可酌情收费。

申请单位:                                 主办单位:中国国际商会广州商会            上海博华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日期:                                     日期:                                    日期:   

                               

 


准条款及参展细则

                                                          

1.术语

下列的定义适用于本条款及细则:

 “申请表”指背页的申请表。“合约”指参展商根据本条款及细则及申请表于主办单位接受参展商参与展览的要求时与主办单位订立的合约。“展览”指在申请表上注明的展览。“展览中心”指在申请表上注明的中心或主办单位可按第4条选择的其他地点。“展览中心营运者”指展览中心当时的拥有人/所有人/营运人/管理人。“展览空间”指主办单位按本条款及细则授权准许参展商用作展览的任何空间,包括框架(竖立摊位)空间及非框架(光地)空间。“展览正式目录”指由主办单位或其关联公司发布的展览的正式目录。         “参展商”指在申请表内注明的人士以及该人士的所有雇员和代理,也包括经参展商允许的获再授权准许入场者。 “参展商手册”指(经不时修改的)主办单位发给参展商的、内容包括有关展览及展览空间的资料及其他事宜的手册。 “费用”指使用(在申请表内列明的)展览空间应支付的款项。 “主办单位”指在申请表上被注明为主办单位的一位或多位人士。“代表”指参展商的雇员、工作人员、代理、承包商、分包商及所有其他代表。         “条例及规则”指由展览中心营运者制订的当时适用于在展览中心的参展商及其他人士的条例及规则。

 

2.条例及细则与参展商手册 

参展商须并须促致其代表遵从及遵守本条例及细则和参展商手册(副本可向主办单位索取)。

 

3.申请参展

所有参展申请均须以申请表进行,申请表须连同申请表注明的展览空间租金订金(该订金不予退还/不可转让)呈交给主办单位批核。主办单位保留权利接纳或拒绝任何申请,并不需要给予任何理由。即使主办单位接纳以申请表以外的方式进行的申请,该项接纳仍须受制于本条款及细则,且参展商亦须在主办单位要求时填妥及呈交申请表。参展商须与主办单位合作,向主办单位提供其要求提供的关于参展商的任何合理资料。任何参展商若取消或减少预留的展览空间,应按照以下标准向主办单位支付退展费用:

a.若参展商在【2021】年【3】月【24】日前(包括该日)取消或减少预留的展览空间,其应支付在本合约项下应付总费用的50%作为退展费用;

b.若参展商在【2021】年【4】月【24】日前(包括该日)但晚于【2021】年【3】月【24】日取消或减少预留的展览空间,其应支付在本合约项下应付总费用的70%作为退展费用;

c.若参展商在【2021】年【4】月【24】日后取消或减少预留的展览空间,其应支付在本合约项下应付总费用的100%作为退展费用。

除非并直至已获分配摊位位置,否则主办单位接受参展商缴交的任何款项并不代表申请成功。

 

4.授权准许使用及分配展览空间

展览空间只以非专属的方式授权参展商使用(即与主办单位及其他经主办单位授权者共同使用)。未经主办单位事先书面同意,参展商不得再授权其他人士使用其获分配的展览空间的全部或其任何部分、或以其他方式变卖或与其他人士共享展览空间的全部或其任何部分的管有权,否则,除了主办单位在第11条项下的终止权利外,参展商应向主办单位支付相当于其在本合约项下应付总费用的50%作为违约金。参展商须确保任何该等获再授准许入场者遵从及遵守本合约及参展商手册,并且,如果该等获再授准许入场者有任何失责行为,参展商须予负责且须按第12条向主办单位作出赔偿。一旦发生未经授权的摊位分租情况,主办单位保留权利取消参展商的使用许可及参与资格,并且参展商将不会得到任何退款。任何参展商如希望在其展览摊位使用有别于在其申请表上所注明的公司名称,必须在展览开始前至少提前三个月就此项变更向主办单位发送通知,同时应将以下文件呈交主办单位:(i)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其他类似的主管政府机关出具的文件,以证明(且只是证明)参展商的公司名称已经更改;或 (ii)显示新的公司名称乃属参展商的全资附属公司的其他文件。主办单位可按其认为合适的方法分配展览空间,但在分配时可考虑参展商递交申请表的先后次序和参展商的业务性质等因素。主办单位保留权利全权更改展览地点或会场、展览开放时段、展览期间或期限、举行展览的日期(只要修改后的日期为申请表内所列日期的6个月内便可)、更改分配给参展商的展览空间、改变在申请表上申请的展览空间的大小尺寸、更改或关闭入口和出口及进入会场、展览及/或展览空间的通道,以及对展览空间作出任何类型的其他更改。万一主办单位更改举行展览的地点或会场或举行展览的日期,主办单位将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参展商发送关于该项更改的通知书。所有框架摊位均根据标准模式竖立,不得更改标准招牌及字体格式。除非已获得主办单位的书面允许,否则展品及展示物均不应超逾摊位墙壁的高度。参展商最好提交设计方案予主办单位批核。获分配框架摊位的参展商会按参展商手册内的附表获得摊位服务。根据条例及规则,光地空间的平面图样、绘图及设计方案必须递交以作批核。该等一式三份的图样须于主办单位在参展商手册内注明的日期前递交给主办单位批核。主办单位保留权利随时要求更改或移除不符合已批核的规格或不遵守条例及规则的摊位。该等更改或移除的全部费用须由参展商承担,参展商已缴付作租金及收费的任何款项概不退还。如任何上述更改或移除没有在主办单位所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则主办单位可执行该等更改或移除,风险及费用由参展商承担,且参展商应在主办单位要求时向主办单位偿付其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开支。

5.展品

任何展品均不得在没有正式运送单据或通行文件的情况下被搬运进入或离开展览中心。参展商须自费和自行安排运输展品进入及离开展览中心 (包括但不限于安排所需的清关手续,以及监管机构的批准和许可)、展品的保险和保安、储存展品及包装物料。展示任何操作式的或移动式的展品均须事先得到主办单位的书面许可。参展商须采取诸如提供安保或其他保护方法等预防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该等移动式或操作式的展品伤害。 所有展品及摊位的陈设必须在展览空间之内。参展商不得在展览空间内存放或准许在展览空间内存放任何危险物品 或违禁品。 主办单位在不被追索的情况下有权移除被其或任何中国法院或有关当局认定为侵权货品、违禁货品或不道德货品的任何货品,并且取消该参展商的参展权及/或关闭该参展商的展览摊位,而在该情况下参展商无权对主办单位提起任何经济上或其他的索赔。参展商同意,如果由于其对侵权货品或违禁货品或不道德货品的展览(或由此引起的第三方行为),导致主办单位遭受(或他人代主办单位遭受)或主办单位被提起任何类型的任何申索、责任、损失、诉讼、程序、赔款、判决、支出、费用(包括法律费用)及任何收费,参展商经要求将向主办单位作出赔偿以使其免受损害。在主办单位指明的展览结束后的时间或本合约提早结束时,须从展览空间移除和清理所有展品,并把状况跟起初准许参展商使用时同样完好及洁凈的空置展览空间的占有权交还给主办单位。在主办单位指定移走所有物品的最后日期之后,任何遗留下来的财物均视为遗弃物,主办单位可将之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费用由参展商负责。展览结束前不得把任何财物搬离展览。(详见参展商手册有关规定)

 

6.付款条款

在合约上注明的日期前缴付所有费用为参展商参与展览的重要义务。如果本合约项下应支付的款项(不论是费用或其他款项)没有如期支付给主办单位,则主办单位,不论在判决之前还是之后,有权对前述款项从付款到期日起征收利息,利率为汇丰银行中国(HSBC Limited China)不时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加4%的年利率,利息应按日计算且应每季度计算复利,直至上述款项付清。

 

7.在展览中心的操守

在展览期间以及在参展商、其任何代表或展品因展览而位于展览中心时,参展商须对其代表的良好操守负责,而其代表亦须在各方面受到本条款及细则的约束并遵守本条款及细则。明确禁止参展商或其代表未经主办单位或其他展商事先书面同意以任何形式录下其他参展商的摊位或展品的影像(“影像”)。 参展商确认和同意,主办单位、其员工及承包商可以对展会进行拍照/摄像,其中可能包含参展商、其代表及其展品在展览期间的影像。参展商在此同意并授予主办单位及其关联方无限制的、永久的、全球性的、免版税和可转让的权利和许可,根据该等权利和许可,主办单位及其关联方可以于全球范围内免费使用该等影像(并可以再授予他人使用该等影像之权利)  参展商不可更改或以任何方法影响展览中心的结构物或固定物。参展商须按要求向主办单位支付或偿还修复其及/或其代表对展览中心或固定物造成的任何损坏的费用 (详见参展商手册有关规定)

 

8.其他义务

参展商同意遵从及遵守参展商手册中列出的要求。主办单位与参展商均向对方承诺,其将尽一切合理努力确保其以书面或口头或任何其他形式收到的有关对方的任何性质的任何资料(已进入公共领域者除外)均作机密处理,其不会使用该等资料也不会向任何第三者披露,但与参展商按本合约参与展览相关的或法律、任何有管辖权的监管机构或展览中心营运者要求的使用或披露除外。尽管有上述规定,参展商同意,主办单位可根据第14条使用参展商就参与或拟参与展览而提供的个人资料。

品牌使用

以参展商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并遵守参展商手册中列明的或以书面形式另行提供给参展商的任何品牌指引为前提,主办单位在此授予参展商一项非专属、不可转让的、免许可使用费的、可撤销的、全球范围的许可,许可期限自本合约日期起至展览结束,根据该项许可,参展商可使用主办单位提供给参展商的其品牌(“主办单位品牌”),但参展商只能将主办单位品牌严格用于对其参与展览进行合理地宣传、推广和广告之目的。以主办单位遵守本协议的条款为前提,参展商在此授予主办单位一项非专属、不可转让的、免版税的、可撤销的、全球范围的许可,根据该项许可,主办单位可以使用由参展商提供给主办单位的其品牌(“参展商品牌”),但主办单位只能将参展商品牌严格用于对展览及参展商参与展览进行宣传、推广和广告之目的

 

9.保险

参展商同意遵及遵守参展商关保险的要求。在参展商拟进入展览中心前及在展览期间任何时间,及参展商或其任何代表或其展品因展览位于展览中心内期间,参展商必须存有令主办单位满意并有关其或其代表对展览的参与、其展览空间及其位于展览中心内之展品的有效保险单,保险单涵盖参展商手册中所列的风险并达到所列的一项(以上的)最低投保金额。参展商必须一直于展览期间(包括迁入及迁离期间) 就参展商的财产及其活动及其他项目存有有效及充足的保险,这包括盗窃、火灾、公众法律责任、财物损毁、人身伤害、第三者损失、意外、自然灾祸、天灾以及其他通常由参展商投保的及/或主办单位要求投保的风险。如参展商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上述保险的凭证,主办单位有权立即取消参展商的参展资格,参展商无权要求退还任何款项。主办单位有权随时查验任何该等保险单及保费收据。参展商须就按第4条对展览地点、开放时段、展览期限及/或展览日期作出任何更改或按第10条延后或取消展览或对展览作其他方面更改的风险进行投保及/或接受该等风险。

 

10.延后及取消

除了主办单位在第4条项下享有的权利外,如果主办单位依其判断认为存在以下情况,则主办单位有权在不提供原因也不对参展商承担任何责任(第12条中规定的责任除外)的情况下,取消展览或无限期延后展览或对展览作其他方面更改(具体由主办单位选择):

(a)主办单位举行展览或主办单位履行其义务或参展商及/或到访者出席展览已因超出主办单位控制范围内的任何一个或多个原因而不可行、不合法或实质性地或严重地受到干扰或影响,该等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政府行为、战争、火灾、水灾、爆炸、内乱、武装敌对、恐怖主义行为、封锁、禁运、罢工、闭厂、静坐、工业或贸易纠纷、恶劣天气、疾病、公共卫生风险、厂房或机械意外或故障、任何物料、劳工、运输、电力或其他物资短缺、监管性干预、任何政府(包括政府机构或部门) 、监管机构或国际机构对旅游、展览及/或公众集会的一般性劝导或建议、或展览中心变得不可用及/或不宜占用及/或使用;

(b)发生令主办单位认为要如最初所计划的那样举行展览是不可行的、不切实际的或不可取的任何其他情况、事件或原因。

 

11.终止

本合约可因发生下列任何事件,由主办单位向参展商发出通知终止:

(1)展览按第10条取消;

(2)主办单位认为在布置期间、或在展览期间的任何时间、或在参展商或其任何代表或展品因展览而位于展览中心期间,展览空间未得到适当地使用;

(3)参展商没有按第6条支付费用;

(4)参展商没有按第9条安排保险;

(5)参展商因任何原因无法使用分配给其的展览空间;

(6)参展商资不抵债,或参展商或其任何资产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内卷入、进行或受制于清盘、行政接管、接管、清算、破产、与债权人作出一般安排或任何其他的破产程序,或遭受对抵押品的强制执行、面对法律程序或被收回管有权;

(7)参展商被判刑事罪行罪名成立,或另行因其自身行为令其自身、展览或主办单位声名受损;或

(8)参展商违反本合约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本合约第4条(不得转租展览空间)第5及第7条中关于侵权货品、违禁货品、记录影像的其任何义务),或违反参展商手册;或

(9)参展商违反任何适用当地法律、条例或规则,或违反适用于参展商或其代表(为免疑义,包括主办单位书面批准的摊位共享人及其代表)的相关法律、条例或规则项下的任何出口限制及/或金融管制及/或制裁规定。

在本合约不论因任何原因终止时,任何展览空间的分配将立即自动取消。若本合约根据以上第11(2)至第11(9)条中任何一条而被终止,主办单位有权立即重新授予使用展览空间的准许。受限于本合约的其他相关约定,已就展览空间支付的所有款项均被没收,主办单位有权追讨费用的余额并有权就由此导致主办单位遭受的(或他人代其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或额外支出要求赔偿。在本合约因任何原因终止时,参展商所有财物须由参展商立即移出展览空间,否则财物将被主办单位搬走,展览空间将由主办单位清理,费用由参展商负责。主办单位保留权利针对参展商因展览而于任何时候应付给主办单位的任何款项(无论何种性质,包括关于损害赔偿的主张)对参展商在展览中心的任何财物行使一般留置权。在合约终止时未履行的参展商义务在合约终止后应继续有效。

 

12.责任赔偿及退款 (请仔细审阅本第12)

参展商参与展览时自行承担风险。

参展商同意,如果由于参展商及/或其任何代表违反本合约或参展商手册的行为或任何其他失责或疏忽行为或参展商及/或其任何代表引起的任何损害或损失,导致主办单位、其雇员、代理人或承包商遭受(或他人代其遭受)或导致其被提起任何类型的任何申索、责任、损失、诉讼、程序、赔款、判决、支出、费用(包括法律费用)及收费,参展商经主办单位要求后即应向主办单位作出赔偿以使其免受损害。

把所有展品带到展览中心、在展览中心展示及搬出展览中心时,参展商自行承担风险,参展商须一直负责展品防护。

主办单位不须就与展览有关事宜所引致参展商、其代表或任何其他人士所蒙受或产生的任何种类的损失(包括间接损失)、损害赔偿、要求、费用、申索、收费或其他开支负责;该等与展览有关的事宜应包括(但不限于)(a)任何偷窃、火灾,(b)使用保安室服务,(c)展览中心不论由于任何原因而产生的缺陷,(d)基于非主办单位所能控制的任何原因,展览被取消或提早结束或延迟开始或结束,(e)本条款及细则第34条所指的任何事宜,(f)由政府(包括任何政府机构或部门)或监管机关向参展商或其代表所征收的任何类型的税项,(g)任何自然灾害或任何天灾,不论如何产生。参展商对因任何该等事件及/或因其展台及其那部分框架摊位设计所引致的任何第三方的任何申索、人身伤害或损害负责。参展商及/或其代表无权对主办单位提出任何经济上或其他的索赔。

特别是,主办单位对参展商或任何其他人就下列事情的任何责任或引起的任何责任概不负责:(a)在参展商提供予主办单位或其他人的任何宣传物料、资料和物件内,与其、其设备、产品或服务有关的任何资料中的任何错误或遗漏;(b)任何在由主办单位或该参展商提供或委托他人提供的展览正式目录或其他宣传物料、资料或物件内,与其、其设备、产品或服务有关的任何资料中的任何错误或遗漏;(c)任何参展商在展览内展示或售卖的任何产品;(d)主办单位履行其在本合约或参展商手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e)因主办单位、主办单位的任何供应商或展览中心营运者提供的任何仪器、电脑系统(包括硬件和软件)及服务的故障或缺陷所导致或产生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或任何间接或后果性的损失。

一旦主办单位按第4条延后展览、更改展览地点或在其他方面对展览作出任何更改:

(a)本合约继续约束当事人;

(b)参展商无权获退其已就展览空间作出的任何付款,并仍须负责支付费用的余额(如有)

(c)参展商并无任何权利就任何延后展览、更改展览地点或对展览作出其他方面的更改(包括任何展览性质的变更或展览规模上的缩减)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或产生的额外支出申索任何补偿。

一旦主办单位按第10条取消或永久延后展览,参展商无权就由于取消展览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或产生的额外支出申索任何补偿。参展商确认,有鉴于费用的金额,本条的以上规定是对作为展览主办者的主办单位的合理保障。主办单位或其各自任何代理根据本合约将不承担对参展商的以下责任(无论是基于合同、侵权包括疏忽和违反法定责任,或其他)任何利润(直接或间接)收入商品使用预期节余商誉声誉或商业机会损失或在约项下产生的任何(不论是否可合理预见且即使其已被告知对方遭受该等)间接的附带的特殊的或后果性的损失。主办单位与本合约相关所产生的合同、侵权(包括疏忽和违反法定责任)或其他责任的总和不得超过参展商为引发该等责任产生相关展览所支付的总费用。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通过法规隐含或默示的所有保证、条件和条款均被排除在本合约外。本合约内容并不限制或免除主办单位对因其疏忽而导致的死亡或人身伤害的责任、对欺诈或欺诈性陈述的责任或根据法律不能被免除或限制的任何责任。

      

13.遵守法律

参展商须遵守中国或本地所有有关的法律、条例及规则。参展商须遵从并遵守上述法律、条例及规则并自行负责获得参加展览所需的所有同意、批准、授权、证明以及其他类似文件。

 

14.主办单位隐私政策声明

主办单位遵守适用的个人资料保护法律,包括有关个人资料保护的适用中国法律法规。

(1)信息收集

为向参展商提供更好的服务并满足下段所载的目的,主办单位可以在参展商登记或告知某些信息时收集该等信息。在此过程中,主办单位还可收集公司的个人联络人或公司雇员的个人信息。如登记表中所载,某些要求提供的信息是强制性的,某些则由参展商自愿提供。如果要求提供但没有提供特定强制性信息,主办单位可能无法提供所需的服务。主办单位仅出于下段所载目的保留个人资料。

(2)信息的使用

主办单位可将信息用于以下目的:处理主办单位展览会展览或参观申请;通过将个人资料纳入其数据库促进并改善其运营,并根据个人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和审计;向参展商推广并告知其在中国和世界各地的展览会及其附属公司和合资伙伴组织的活动或展览会;发送其公司的出版物和研究资料;营销其服务或产品;及(如果需要)方便法律程序的进行,包括收取逾期款项。主办单位可将参展商的个人资料(包括其姓名/名称、电子邮件地址及实际地址)用于为其在中国和世界各地的展览会或其附属公司和合资伙伴组织的活动或展览会的宣传和邀请以及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直邮、电话及其他通讯方式开展的服务推广进行直接促销,或向参展商发送电子通讯。

(3)数据披露/传输

主办单位将对主办单位所持有的个人资料保密,但可以将个人资料提供或传输予:与主办单位业务运作或服务有关的代理、顾问、核数师、承办商、或服务提供商,为促进及加强主办单位的运作,将所收集的个人资料作分析、研究及审计;主办单位的海外办事处、关联公司、合资伙伴,亦是其他展览的主办单位,目的是为有关主办单位在中国及世界各地主办的展览会的宣传或邀请进行直接促销;根据中国境内或境外适用法律,主办单位须向其作出披露的人士。

(4)数据传至境外

主办单位通常会将参展商的个人资料储存在主办单位位于中国的服务器内,但参展商同意,主办单位可将参展商的个人资料转移到主办单位位于中国以外的办事处或关联公司或本声明以上第(3)段所列并可能位于海外的人士或实体。

(5)参展商同意和权利

参展商签署本合约即表示明确同意本条所载的对其个人资料的收集、使用和传输,包括为直接促销而使用并提供其个人资料。

参展商可通过按下述联络信息通知主办单位不再接收促销资料,或更正其错误的个人资料。

亚洲英富曼会展有限公司商业智能及数码创新部

电话:(852) 25162125 / (852) 2827 6211   电子邮件:databi-hk@informa.com

 

15.一般事项

参展商无权将本合约项下产生的参展商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转移或委托给第三方(使用按照参展商手册聘请的官方承包商除外)。主办单位有权在不通知参展商也未获得参展商同意的情况下转让本合约的利益(及负担,如有)。本合约项下要求或允许由任何一方发给对方的通知均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可以由专人或通过快递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另一方注册地址或不时书面告知的其他地址。其中,通过快递发出的通知,信件交给快递后的第三个工作日视为送达,证明含有通知的信封上已署上正确的地址且费用已预付,即可作为通知已送达的充分证据。通过专人递送的,在送交时即视为送达。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发件人的服务器发送后即视为送达,前提是发件人没有收到邮件发送失败的自动回复。主办单位保留权利可以在任何情况下因任何原因以参展商欠主办单位的任何款项抵销主办单位欠参展商的任何款项。除非经主办单位一位董事以书面方式作出并签署,否则主办单位不能有效地放弃本条款及细则的任何规定、其在本条款及细则项下的任何权利或参展商手册的任何条文。主办单位的权利不因对参展商的让步、宽免或减免而受损害或受限制。主办单位自己或他人代主办单位对参展商的任何违反行为或任何付款责任行使放弃权利,这并不表示对其他或日后的违反行为或其他付款责任也行使放弃权利。除非本条款及细则或参展商手册有明文规定,否则本条款及细则中任何条文或参展商手册规定的补救措施并不排除其他补救措施,而每项补救措施都可累积,并且是按本条款及细则给予的或现在或将来在普通法或衡平法中存在的或在成文法中规定的或另行存在的其他补救措施以外的额外补救措施。本条款及细则(包括但不限于其包含的、关于遵守其他文件内的细则和避免令主办单位违反其他文件内细则的义务),连同参展商手册和申请表,取代当事人之间先前达成的所有协议、协商和讨论。参展商不可依赖在其参与展览前主办单位自身或他人代主办单位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附属合约或其他保证(本条款及细则和参展商手册所列者除外),并且参展商放弃若无本段规定其本来可就上述任何陈述、保证、附属合约或其他保证享有的所有权利和补救措施,但是本段规定并不限制或排除对欺诈的任何责任。时间对本条款及细则而言至关重要。本条款及细则的标题只供参考,不影响其释义。本合约并不在主办单位与参展商之间设立业主与租户的关系,并且除了对展览空间的非专属性许可使用权以外,也并未给予参展商对展览空间的任何不动产权或其他权益。本条款及细则各条、各段及各分段内包含的条文可各自独立地强制执行,而其有效性在其他任何条文无效时亦不受影响。若任何该等条文无效但却会在删除该条文若干部分后有效,则该条文应在作出为使其有效而所需的修改后适用。一旦本条款及细则与参展商手册之间有任何不一致,就任何该等不一致而言应以本条款及细则为准。

 

16.管辖法律及管辖权

本合约在各方面均受中国的法律管辖并据其解释,并且,就涉及本合约或展览的一切目的而言,参展商均同意接受中国法院的非专属管辖。

 

17.补充条款

主办单位保留权利发出本条款及细则和参展商手册 以外的合理的补充规则或指示,以确保能顺利管理展览。任何补充的书面规则或指示应被视为本条款及细则的一部份,并对参展商具有约束力。

 

 

 

 

签字:

 

 

 

单位(盖章)

 

 

 

 

 

 

 

附件3

为更好的服务企业,了解展会情况,请参展企业展后填写,电邮至48036513@qq.com。谢谢您的配合!

1、贵公司对此次参展有何宝贵意见?

 

 

 

 

2、本次展会贵公司结识重要客商情况?现场成交情况?

 

 

 

 

 

3、本次展会贵公司是否寻求到长期合作伙伴?是否有意向性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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