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邀请参加第四届海丝博览会暨海交会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市贸促会拟于2021年5月组织我市企业参加在福建福州举办的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博览会暨海峡两岸经贸交易会(具体展会内容见附件)。
本次展会参展企业可享受市有关政策支持,请相关企业积极参展。
时 间:2021年3月5日前报名
地 址:芜湖市政通路66号政务文化中心B区206
联 系 人:夏国胜
电 话:38255564 15205530735
电子邮箱:706941158@qq.com
附件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博览会暨海峡两岸经贸交易会
基本信息
2021年2月26日
附件: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博览会暨海峡两岸经贸交易会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博览会暨海峡两岸经贸交易会(以下简称“海丝博览会暨海交会”),发端于199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州工作期间创办的“福州国际招商月”。2018年1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海峡两岸经贸交易会升格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博览会暨海峡两岸经贸交易会,成为全国唯一集“海丝”、“海峡”元素于一体的国家经贸品牌博览会。2021年第四届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博览会暨第二十三届海峡两岸经贸交易会由福建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主办,福州市人民政府、福建省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办公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福建省委员会、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商务厅、世界城地组织21世纪海上合作委员会承办。
长期以来,海丝博览会暨海交会秉承“国际招商月”精髓,突出投资贸易,历经多年发展,展会主题特色愈加鲜明、实效成果愈加丰硕,已经成为境内外知名的“综合性投资贸易展会”。2020年,为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海丝博览会暨海交会于危机中寻新机,开启线上展会平台,创新福建“数字会展经济”模式,实现数字和会展主题跨界融合,成为展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综合性消费品及福建、福州经济建设成果的重要平台。
“海丝博览会暨海交会”已连续成功举办三届,布置展览面积累计超过36万平方米,设立展位超过1.8万个,举办各类活动会议百场;共有来自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800多个重点来宾团组及1万多家企业参展参会。
本届展会拟采用“线上+线下”模式,初定于2021年5月18日至22日在福建福州海峡国际会展中心举办。围绕“拓展海丝合作、深化两岸融合、共享发展机遇”主题,拟安排设置海丝进口商品展、海峡两岸食品与精品展、友好协作城市展等展区,拟设置展览面积120000m²。同时,聚焦国内外产业发展热点,同期举办投资促进大会、第十六届中国(福建)消费品全球采购交易会及相关产业发展论坛等活动。
谨此,诚挚邀请贵市政府代表团和相关企业组团参加2021年第四届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博览会暨第二十三届海峡两岸经贸交易会,共享新时代发展机遇。6号馆友好协作城市企业享受1650元/个标准展位、光地(展商自行搭建200㎡起)按165元m²,再给予打八折优惠。
2021年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博览会暨海峡两岸经贸交易会
参展申请表(代合同)
日期:2021年5月18-22日 地点:中国福州海峡国际会展中心
参展单位信息
*公司中/英文名称:
*中/英文地址:
*电子邮箱: *座机: *传真: *网址:
*联 络 人: □先生 □女士 *职位: *手机: *QQ/微信:
展位申请(根据实际情况,组展单位有权对展位面积略做调整。)
展位类别 |
展位 |
价格 |
优惠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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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位数量 |
展位费 |
保证金 |
□ |
标准展位(3米×3米) |
1650 元人民币 |
元 |
× |
个 |
元人民币 |
3000元/个 |
□ |
双开口标准展位(3米×3米) |
1650 元人民币 |
元 |
× |
㎡ |
元人民币 |
3000元/个 |
□ |
光地/展商自行搭200㎡起 |
165元人民币/㎡ |
元 |
× |
㎡ |
元人民币 |
元 |
参展内容(根据实际情况,组展单位根据内容刊登会刊)
展品内容 |
(参展商品产地、品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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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简介 |
(备注:介绍字数请不超过200字,可做宣传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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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合计
合计 |
元 |
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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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方(帐户):福州榕台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福州东部新城支行 帐 号:420874432077 电 话: 0591-87803402 传 真: 0591-87761933 地 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4号楼10层
|
申请单位: (盖章)
负责人签字: 日 期: |
参 展 细 则
参展确认表与本参展细则共同构成福州榕台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会方”)与参展单位间的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博览会暨海峡两岸经贸交易会(以下简称“展会”)的参展合同。参展单位已认真阅读并同意以下条款。
第一条、在双方签订本参展合同后,参展单位应按参展合同的规定向展会方支付参展费用和保证金。若参展单位取消参展、或减少展位面积、或不能按时付清参展费用和保证金的,视为违约,展会方有权任意调整之前已安排展位,已缴的参展费用和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概不退还,并取消其下届参展资格。
第二条、展会方权利义务
2.1 展会方应向参展单位提供参展指南等资料。
2.2 展会方为参展单位提供以下服务:展位预订、展会现场管理、推荐展会指定服务商(包括:展会指定承建商、承运商等)等。
2.3 展会方可根据展会的实际情况,可调整与参展单位已确定的展位位置,并保留最终的解释权。
2.4主办方直接向参展单位提供的任何服务专案均视库存情况及展览会现场情况而定,并不保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提供。参展单位应参照《参展指南》的操作要求及时办理。任何因
参展单位未按要求及时办理而造成的服务延迟或服务取消,责任由参展单位自负。
第三条、参展单位权利义务
3.1《参展细则》和《参展指南》共同构成参展合同。
3.2 参展单位须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以及所展示产品的合法生产/经营许可,境外参展单位须出示产品原产地等证明文件。主办方可核查参展单位提交上述资料的原件。
3.3在展会举办期间,参展单位应按展会规定的展品范围选择产品参展,不得在展会上展示和销售展会展品范围以外的产品、假冒伪劣产品或侵权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被司法/行政机关认定侵权的
或被展会方认定涉嫌侵权的产品),例如未包装的食品、蚕丝被、飞机模型、玩具、玉器、金银首饰、化妆品、眼镜、摄像头、皮带皮包等产品严禁展出。否则,展会方有权要求参展单位撤展。
参展单位拒绝配合展会方工作的,展会方可视为参展单位放弃所有现场展品并授权展会方自行处置,并有权取消参展单位的参展资格,参展单位已付费用和保证金概不退还。除相关处置费用将由参展单位承担外,展会方还有权依法和依约追究参展单位的违约责任及要求参展单位赔偿损失。
3.4 未经展会方事先书面同意,参展单位不得将本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展位)全部/部分向第三方转让;否则,展会方有权单方取消该参展单位及相关第三方参展单位的参展资
格并要求参展单位或该相关第三方撤展。参展单位或该相关第三方拒绝配合的,可视为其放弃展位上所有参展展品的所有权并授权展会方自行处置。除相关处置费用将由参展单位承担外,展会
方还有权依法和依约追究参展单位的违约责任及要求参展单位赔偿损失。
3.5 参展单位应按《参展指南》的规定进行布/撤展、消防、用水、用电等工作,并提供相关责任保证书,不得提前撤展。若参展单位超时布/撤展或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由此产生的加班费及
一切责任由参展单位自行承担。
3.6 参展单位应或应要求其所委托的施工单位根据《参展指南》中的相关规定交纳施工保证金。在参展单位安全筹/撤展且办理好相关手续后,可要求返还施工保证金;若因参展单位或其所
委托的施工单位的过错造成展会方或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失,展会方可没收全额或部分施工保证金作为损害赔偿款。
3.7 参展单位应按展会方要求向展会方或展会指定服务商提交以下资料:特装展位施工图纸等,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搭建。
3.8 参展单位应负责自有财产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为其配备必要的安全措施或购买保险。因非可归咎于展会方的原因而发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件的,展会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9 若参展单位直接向招展代理支付参展费用的,应自行审核展会方提供给招展代理的招展委托书原件,并自行保留与该招展委托书原件一致并加盖招展代理印章原件的复印件以资展会方确认;
否则,将由参展单位自行承担因向无权/越权招展代理付款而被展会方取消参展资格的风险。
3.10 参展单位应遵守展会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及展会/展馆的规章制度,禁止在展会上派发与企业自身宣传无关的资料、布/撤展时不得乱扔废物或展品、不得损坏展会设施或影响他人参展、不得
将与第三方的纠纷归责于展会方等;否则,展会方可取消参展单位参展资格,由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且无需向参展单位退还其已支付的所有费用。
第四条、双方应对本合同完全保密,除非因对本协议有管辖权的任何行政或司法机关根据有关的法规或规定而有所要求,否则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把与本合同及有关资料向
与本合同履行无关的第三方披露。本合同保密期为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至合同终止后一年。
第五条、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等不可预见、不可克服、不可避免的事故(罢工除外)使得难以继续履行合同,或继续执行该合同将使履行成本过高,从
而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的,遭遇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合同相对方,并应在事后三天内向对方书面说明事故的详细情况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按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
双方均不承担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若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了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开始之日起十五天内不能解决的,则提交福州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且参展单位支付了《参展确认函》所载之展位费总金额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条款履行完毕为止,但双方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合同修改、补充、变更由双方另行签订
书面协议。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不得因合同任何一方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失效和/或解除。
申请单位:
(盖章)
负责人签字: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