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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促会贸易推广交流中心关于取消贸促会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27 09:06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芜湖市支会 作者:安英 阅读次数: 字号:[    ] 背景颜色:


贸促贸推〔2023〕714号



中国贸促会贸易推广交流中心关于取消贸促会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外经贸政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外贸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海关总署2023年第136号公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中国贸促会及其地方签证机构取消原产地企业注册备案事项,新企业申请办理贸促会原产地证书应提交《声明》(提交流程见附件1),具体安排如下:
    一、对于已经完成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的企业,延用“两证合一”注册方式不变。企业可直接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录中国贸促会原产地证网上签证系统,申办原产地证书,不必提交《声明》。
    二、对于未完成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且未在贸促会进行过原产地企业注册备案的企业,申办原产地证书前应向中国贸促会原产地签证机构提交完整准确填写的《声明》(详见附件2)及相关佐证材料,即可申办贸促会原产地证书。
    特此通知。



中国贸促会贸易推广交流中心

2023年10月20日


附件1中国贸促会原产地声明提交流程1023.docx

附件2声明1023.docx